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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(单位)信息的公告
发布时间:[2006-9-15]  来源于:   人气指数:1611次
江苏省公安厅

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(单位)信息的公告
 
 
    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,推进法治江苏、平安江苏建设,江苏省公安机关从2005年8月1日起,对交通安全违法记分,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,驾驶证审验、换发,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报废,刑事案件立案、破案,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等实行执法告知服务制度。为了便于有关人员(单位)及时、准确地获得公安机关的告知服务信息,请有关人员(单位)认真核对、依法登记和及时变更有关信息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、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,请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应登记。
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、公安部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,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(单位名称)、住所地址、通信联系方式变更的,请填写《变更备案申请表》,可通过邮寄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。

三、根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,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,请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。

四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》、《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》、《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》,机动车驾驶人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,或发现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有错误的,请携带有效证明,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、更正手续;暂住的驾驶人暂住地址在市区、县(市)范围内变动的,请及时到当前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。

五、根据国务院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,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、网络地址变更的,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。

对公民依法向公安机关登记或备案的信息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保密。

特此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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